變性登記結婚被撤銷 內政部認定「當下一男一女」才有效

  • 原為生理男性的吳伊婷、吳芷儀兩人在接受性別重置手術後登記結婚,兩人在登記當下的法律性別是一男一女;一名當事人吳芷儀也在登記結婚後也提出申請變更性別,卻被內政部是後認定無效。(圖/記者孫偉倫攝影)

記者孫偉倫/台北報導

有兩名男性民眾在變性後登記結婚,婚前有一人已完成變更性別,登記時兩人身分證性別為一男一女,但因另一人事後也申請變更性別為女性,被內政部認定為同性 結婚而撤銷婚姻關係,她們今(11)日與民進黨立委鄭麗君、尤美女共同召開記者會,質疑內政部沒有法源依據,並要求重新審理。

原為生理男性的吳伊婷、金鑽石娛樂城吳芷儀兩人向立委陳情,他們在接受俗稱變性的性別重置手術後,在台北市萬華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,當時吳伊婷已於戶政單位完成變更性 別,兩人在登記當下的法律性別是一男一女;另一名當事人吳芷儀也在登記結婚後也提出申請變更性別,卻被戶政單位認為婚姻效力有疑義而提請解釋。

內政部認為,兩人在結婚當下時已為女性,民法規定結婚當事人應為一男一女,因此撤銷兩人的婚姻關係,但因為登記當時兩人身分證資料確為一男一女,且內政部僅以公函行政解釋,要求撤銷結婚登記,因此被質疑於法無據。

民進黨立委鄭麗君與尤美女質疑,兩位陳情人在登記結婚當下完全是合法的,登記即為有效,內政部不尊重當事人結婚時的法律事實,而主觀認定兩位當事人在結婚當時是同為女性,恐有侵害婚姻保障之實。

尤美女說,民法中並未有一男一女的的規定,只是因為保守年代的價值觀,由大法官會議做出家庭是由一男一女結合的解釋,但現在已是開放多元的時代,我國簽署的兩公約也規定不得歧視不同的性傾向與性別認同,以及家庭組成的形式。

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理事長許秀雯表示,憲法規定國民有組成家庭的權利,包含不同性別認同、氣質與各種多樣性建立家庭的權力,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,內政部不應以行政解釋的方式做出決定,既然當事人在結婚登記時的證件性別確實是一男一女,政府就不應否定婚姻的效力。

她說,婚姻的成立應是基於雙方願意互相照顧生活,而不是由國家認定他們的性別,限定依男一女才可結婚的規定並不合理。若是天生的雙性人,在性別二元對立的規定下,也是被剝奪平等成家權利的。

許秀雯說,若強調將雙方結婚當時的生理性別作為有效性依據,難道登記時還要先去醫院檢驗染色體,才能結婚,這樣的思維非常荒謬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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